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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

申请工程鉴定工程量双方达不成一致时,由哪方来举证证明工程量?

  • 2025-05-29 08:53:11
  • 作者:佚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基本规则,承包人应当承担工程量增加的举证责任,发包人应当承担甩项、减项等工程量减少的举证责任。承包人的举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基本规则,承包人应当承担工程量增加的举证责任,发包人应当承担甩项、减项等工程量减少的举证责任。

承包人的举证责任

对于工程发生增加的事实,需增加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工程量的增加,需要承包人证明发包人同意及承包人实际施工工程量两个方面。证明形式可包括签证、工程图纸、会议纪要、沟通记录、工程日志等各项书面文件。在承包人提供该等初步证据后,法院应当结合证据形式、证据内容等进行综合判断。

原则上,承包人提供的证据应当是书面文件等形式。但发包人在诉讼中的自认,也可以作为认定工程量变化的依据。

发包方的举证责任

甩项、减项等属于工程量减少的情况。发包人如果主张工程量减少或对承包人提出工程量异议,则也应参照承包人证明责任要求,发包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少于合同或合同附件列明的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应当提供工程的实际施工量以证明存在工程量减少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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